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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健康扶贫医疗救助*策解读
1.医疗救助对象:苍溪县范围内建卡贫困人口中的患病人员。
2.医疗救助目标:确保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均控制在10%以内。
3.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建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县财*全额代缴,确保贫困人口%参保。
4.贫困患者享受医疗救助*策时限:贫困患者脱贫攻坚期间享受医疗救助。
5.贫困患者分类救治:针对全县贫困人口患病率排名前29类重点疾病,分为一次性治疗、不可逆转维持治疗、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三类施治。
6.一类和二类特殊疾病门诊病种:
第一类特殊疾病:原发性高血压(伴有靶器官损害和临床相关病变)、糖尿病(伴有并发症)、系统性硬化病(硬化病)、风湿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癫痫、关节炎、帕金森综合症、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源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脑梗塞、慢性病*性肝炎、结核病、矽肺(非工作)、抑郁症、消化性溃疡、肝硬化代偿期、原发性慢性肾病、特发性肺纤维化。
第二类特殊疾病:恶性肿瘤、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克罗恩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慢性骨髓炎、肌僵直萎缩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川崎病、尼曼匹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白血病、儿童苯丙酮尿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肾(肝)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续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
7.特殊疾病门诊申报与管理:
贫困患者持《广元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表》,经医院2名副主任医师签名、医院盖章后,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应在每年11月底前申报,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适时申报,从核准之日起享受待遇。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享受有效期不超过3年,3年后仍需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8.贫困患者医疗救助*策:
(1)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医药爱心基金、民*救助等救助*策救助后,剩余费用在住院总费用10%以内的,由贫困患者个人支付;剩余费用超过住院总费用10%的,贫困患者个人支付住院总费用的10%,超过10%的费用由县级财*兜底解决。
(2)贫困孕产妇县域内住院分娩全免费(危急重症除外)。
(3)贫困患者县外住院治疗的,其*策范围内费用提高10%的报销比例。
(4)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目录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一类特殊疾病按60%支付,一年不超过元;二医院住院标准支付,一年扣减1次起付标准。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比例超过10%的费用由县级财*兜底解决。
9.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策:参保人员个人一年内累计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减去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达到元以上的部分分段报销。
10.民*医疗救助*策:建卡贫困人口患重特大疾病,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低保人群和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其它贫困人口按重特大疾病*策予以救助。
11.医药爱心基金救助*策:重点救助因患重大疾病在县域内确实无法解决并依规转诊至省、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时兼顾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建卡贫困人口。
12.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策:
(1)救助对象:贫困人口患重特大疾病经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较多的;特殊疾病门诊个人支付比例超过10%的;其它经县人民*府批准救助的。
(2)救助金额:根据个人自付金额按不同比例救助,救助标准为每户每年—0元。
(3)申报流程:个人申报—村级复核—乡镇审查—县卫计局审批—公示—发放。
13.建卡贫困患者流程就诊:经精准识别的建卡贫困患者,按审定的医疗救助方案执行。属新增患者的,必须到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需住院治疗的,首先在乡镇(中心)卫生院治疗,乡镇(中心)卫生院不能治疗的,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后,医院治疗。县级医疗机构不能治疗,需转诊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县卫计局和医保局备案同意后转诊。
14.建卡贫困患者不按规定流程就诊的后果:贫苦患者若不按照拟定的治疗方案和不按住院流程就诊,不能享受医疗救助。直接到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普通病人享受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策;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下降10%;急诊患者除外。
15.医疗机构控费措施:禁止县域内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贫困患者使用自费药械,严格控制使用贵重药品和进口高值医用耗材;禁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购买和对贫困患者使用自费和贵重药品、耗材。严禁县级和基层医疗机构产生不合规医疗费用,产生的所有不合规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16.建卡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需提供的证明材料:需提交贫困患者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入院时交由医疗机构代为保管,出院结算后及时归还患者。
17.贫困患者“先诊疗后结算”制度:符合住院条件的贫困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无须交纳住院押金,签订协议后即可入院治疗。对于恶意逃费患者,在县域内就诊不再享受先诊疗后结算诊疗服务。
18.贫困患者在县域内住院报销实行“一站式”结算:贫困患者出院时只需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相关资料,缴纳患者个人自付费用即可办理出院手续后离院。
19.建卡贫困患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的情况:
(1)没纳入医保报销的先天性疾病;
(2)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酗酒和*博等引发的伤害;
(3)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4)变形、镶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疗的;
(5)法律、法规和*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十免一减四补助”具体内容:
“十免”:贫困人口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艾滋病抗病*药物和抗结核一线药物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免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免费药物治疗包虫病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免费实施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
“一减”: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单次费用元以上给予20%减免;
“四补助”:对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按2.5万元/人给予补助,对0名0至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3万元/人给予补助,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按0元/人给予补助,对重症大骨节病贫困患者按元/人给予对症治疗补助。
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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