癫痫
癫痫可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两种。原发性癫痫(特发性)常在特殊年龄段起病,具有特征性临床及脑电图改变,目前诊断技术找不到脑部有病理和代谢的异常。继发性(症状性)是指能找到病因的癫痫,如颅脑外伤或脑卒中后癫痫。
一、临床表现
(一)部分性发作
1.单纯部分性发作
(1)部分运动性发作:指局部肢体的抽动,多见于一侧口角、眼睑、指和趾,也可涉及整个一侧面部或一个肢体的远端,有时表现为言语中断。如果发作自一侧开始后,按大脑皮质运动区的分布顺序缓慢地移动,例如自一侧拇指沿手指、腕部、肘部、肩部扩展、称为杰克逊癫痫,病灶在对侧中央前回运动区。
(2)特殊感觉或躯体感觉发作:闪光等视幻觉,病灶在枕叶。焦臭味等嗅幻觉,病灶在钩回前部。眩晕发作,病灶在颞叶部。发作性口角、指或趾等区麻或刺感、病灶在对侧中央后回感觉区。
(3)精神性发作:主要表现包括各种类型的遗忘症(如似曾相识、似不相识、强迫思维等);情感异常(如无名恐惧、愤怒、忧郁、欣快等);错觉(如视物变大或变小,感觉本人肢体变化等);复杂幻觉等。
2.复杂部分性发作:特点为发作起始出现各种精神症状或特殊感觉症状,随后出现意识障碍或自动症和遗忘症,有时发作一开始即为意识障碍。复杂部分性发作是在先兆之后,患者呈部分性或完全性对环境接触不良,作出一些表面上似有目的的动作,即自动症。患者往往先瞪目不动,然后作出无意识动作:例如机械重复原来的动作,或出现其他动作如吸吮、咀嚼,舔舌、清喉、或是搓手、抚面、解扣、脱衣,甚至游走、奔跑、乘车、上船等。
病灶多在颞叶,故又称颞叶癫痫。
3.部分性发作继发泛化患者先出现简单部分性发作或复杂部分性发作,之后引起强直阵挛性发作、强直性发作、阵挛性发作。
(二)全面性发作
1.强直–阵挛发作:强直–阵挛发作以意识丧失和全身抽搐为特征。发作可分三期:①强直期:所有的骨骼肌呈持续性收缩。喉部痉挛,发出叫声。口部先张开而后突闭,可能咬破舌尖。颈部和躯干先屈曲而后角弓反张。上肢自上举后旋,转变为内收、前旋。下肢自屈曲转变为强力伸直。强直期持续10~20秒后,在肢端出现微细的震颤;②阵挛期:待至震颤幅度增大并延及全身,成为间歇的痉挛,即进入阵挛期。每次痉挛都继有短促的肌张力松弛。阵挛频率逐渐减慢,松弛期逐渐延长。本期持续约1/2~1分钟。在以上两期中,出现心率增快,血压升高、出汗、唾液和支气管分泌增多,瞳孔扩大等自主神经征象。呼吸暂时中断,皮肤自苍白转为发绀。瞳孔对光反射和深、浅反射消失,伸性跖反射;③惊厥后期:阵挛期以后,尚有短暂的强直痉挛,造成牙关紧闭,大、小便失禁。呼吸首先恢复,口鼻喷出泡沫或血沫。心率、血压、瞳孔等回至正常。肌张力松弛,意识逐渐清醒。自发作开始至意识恢复历时5~10分钟。醒后感到头痛、全身酸痛和疲乏,对抽搐全无记忆。
2.失神发作:失神发作者在EEG上呈规律和对称的3周/秒棘慢波组合;意识短暂中断,约3~15秒;无先兆和局部症状;发作和中止均突然;每日可发作数次至数百次。发作时患者停止当时的活动,呼之不应,两眼瞪视不动,但可伴有眼睑、眉或上肢的3次/秒颤抖或有简单的自动性活动,如用手按面、吞咽,一般不会跌倒,手中持物可能坠落,事后立即清醒,继续原先之活动,对发作无记忆。
3.强直性发作多见于有脑部损害的儿童,表现为全身或局部肌肉强烈持续的强直性收缩,伴短暂意识丧失,头、眼和肢体固定在某一位置,以及面部发青、瞳孔散大等。
4.阵挛性发作主要发生于婴幼儿,表现为重复阵挛性抽动及意识丧失,持续一至几分钟。
5.肌阵挛性发作是一种突发、短暂的闪电样肌肉收缩,出现于眼、面、颈、四肢或躯干或个别肌群,单独出现或连续成串出现,不伴或伴短暂意识障碍。
6.失张力性发作突然出现短暂意识障碍,肌张力丧失姿势不能维持而跌倒。发作后立即清醒和站起。
(三)癫痫持续状态
癫痫持续状态是指反复癫痫发作,发作之间意识未完全恢复,或(EEG)持续30分钟以上未能自行停止。任何发作类型均可出现癫痫持续状态,在脑电图(EEG)上表现为持续性痫样放电,其中以全面性强直-阵挛性发作持续状态最为常见和危险,是最常见的临床急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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