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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必须适时攻坚破冰


作者:马九器这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时代,这是一个踯躅难行的时代,这是一个不断改革的时代,这是一个坚冰难破的时代。中国的户籍改革,恰恰正是这样一个鲜明的参照物。 日前,中央*策研究室社会局有关负责人在参加 “社会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论坛时透露,*府要逐步改善社会管理职能,破除二元结构,执行按照居住地登记户籍管理,这是户籍改革的大方向,但户籍改革什么时候可以出台实施规范还需要仔细研究。 以历史的辩证角度看,中国的户籍制度的确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与进步,请看: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中国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20世纪60年代初,城市经济短缺,限制人们进城,当时出台 《关于制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通知》。“盲流”一词,因此产生。城乡二元结构就此形成,城市与农村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泾渭分明的两个世界,这一经济结构、权利鸿沟为多年后的改革开放与人的全面发展埋下了一个极大的制度瓶颈。 ———2000年底,浙江省宣布在全省取消“农转非”指标限制;2002年12月,江苏省宣布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并提出到2010年江苏全省的城镇化水平要达到50%以上;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公安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措施,目前,已有13个省、市、区出台了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 最大的嬗变就是城乡身份限制的取消和迁徙自由的初步实现,背后的逻辑契合了这样的常识:平等与迁徙自由是公民的权利,是一个国家与国民间的重要契约,*府对民众自由与权利的呵护才能催生大众对法律、对制度、对义务的尊崇与敬畏。 但是,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主导户籍改革,或者说对户籍改革出力最大的,总是公安部门,以至于一谈及户籍改革,公权的目光所在和下意识行为,莫不主要放在户籍的登记、管理之上。如果说起初的户籍改革仅仅是改革户籍,亦当无可厚非,然而,随着流动人口迁徙数量和频度的日益增加、随着城乡差别的日益扩大,户籍改革早已不是一张“户口本”的改革了,改革户籍身份背后的种种权利差异、制度限制,才是户籍改革真正的坚冰所在。综观这些年屡屡进入公共视野的各地户籍改革,闪现最多的依然是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的影子,却乏见计生、劳动、教育、社保、住房、医疗等等相关领域大刀阔斧的革故鼎新,使得被学者称为“自1949进城和1978改革开放以来最大改革”的“户籍改革”,更多在“改革户籍”的层面逡巡。 实际上,仅有户籍的一体化只是“户籍改革”长征的第一步,在公共资源、公共财*有限的压力下,一体化了的户籍最终很可能又陷入权利与福利的 “二元化结构”。要真正解构半个世纪前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要真正填平城乡之间几十年拉开的权利和福祉鸿沟,实现公正平等、普遍富裕、文明和谐的理想,必须扩大“户籍改革”的公权主导部门范围,从公安机关扩展到教育、社保、医疗、劳动、计生等所有相关权力部门,使“户籍改革”从“改革户籍”层面攻坚破冰,进入真正城乡一体化的权利平等、福利平等、尊严平等之境界。另一篇:推动建立户口自动登记制度 新京报社论中央*策研究室社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户籍改革的大方向是逐步取消农村户口,执行按照居住地登记户籍管理。(《扬子晚报》12月13道) 城市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是一套复杂的制度安排,其表层制度是城镇户籍与农业户籍的划分。针对这一制度,各地已经采取了改革措施。目前,河北、辽宁等12个省区市相继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划分,统称为居民户口。 但显而易见,这些实行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的人口仍然是不能自由流动的。那些现在成为“居民”的农民,即便流动进入城市,也依然不能享受城市户籍人口所享受的权利。即便同样是城市人口,比如,一个开封人流动到沈阳长期居住,也依然不能享有沈阳城镇户籍人口的权利。从落实人人平等之宪法原则的角度看,户籍改革的关键是实现居住在同一地方的人们的权利的平等。 问题出在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深层制度安排。这种体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的自由流动。可以说,户籍制度的根本问题不是城乡户籍分割,而是户籍的地方分割。现在人们关心的是农民人口无法落户城镇,但城镇人口同样也无法落户农村。因此,统一户籍登记只是户籍制度改革迈出的第一步,并没有触及其真正不合理的地方。 具有实质意义的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以承认公民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的权利为前提,户籍制度安排必须让每个公民可以方便地行使其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区分为两类:首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尤其是*治上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其次是居民依据地方性法律、*策可以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为经济社会的权利,如获得公共品供应、获得*府福利保障的权利等等。 这样的户籍制度以每个地方自动地授予达到一定条件的外地人口以本地市民权为核心。一个人离开其户籍登记地,进入另一个地方,不论是城市、乡村,长期居住一定时间,并准备长期居住下去,就应当获得本地户籍,从而在本地行使国家赋予他的全部公民权利,并享受本地*府提供的福利。这就是户籍制度改革所应追求的理想制度安排。 当然,不论人口迁入对一个地方是利大还是弊大,迁入地*府都可以设置某种户口登记标准,比如,要求欲登记为本地居民的迁入者在本地已居住若干时间,有住房,有投亲靠友等正当理由。关键在于,凡是合乎这些标准者,地方*府必须自动登记,不再进行任何审批。现有户籍制度也设立了诸多入籍条款,却进行个别审批,以至于大部分合乎标准者依然不能登记为本地居民户口。 因而,户籍改革的关键其实是*府管理理念和管理流程的变革,改革的枢纽环节又在地方。但是,地方未必有进行这种实质性变革的积极性,这就需要中央*府制定合理的法律迫使地方*府实施居民户口自动登记制度。事实上,保障公民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迁徙、在任何地方都可平等地享有行使各种权利的便利,也正是中央*府的根本职责所在。 中央*府所要做的工作,首先是通过修订宪法或法律的方式,确认人民自由迁徙的宪法性权利;其次,按照这一原则制定户籍登记法律,对地方的户籍登记标准设立一个不可逾越的底线;最后,通过行*或司法渠道,对自由迁徙权受到侵害的民众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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